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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传第七十九(三) - 明史 - 张廷玉

列传第七十九(三) - 明史 - 张廷玉

何孟春,字子元,郴州人。祖俊,云南按察司佥事。父说,刑部郎中。孟春少游李东阳之门,学问该博。第弘治六年进士,授兵部主事。言官庞泮等下狱,疏救之。诏修万岁山毓秀亭、乾清宫西室,役军九千人,计费百余万。抗疏极谏。清宁宫灾,陈八事,疏万余言。进员外郎、郎中,出理陕西马政,条目毕张。还,上厘弊五事,并劾抚臣不职。正德初,请厘正孔庙祀典,不果行。出为河南参政,廉公有威。擢太仆少卿,进为卿。驾幸宣府,驰疏谏。寻以右副都御史巡抚云南。讨平十八寨叛蛮阿勿、阿寺等,奏设永昌府,增五长官司、五守御所。录功,廕一子,辞不受。

世宗即位,迁南京兵部右侍郎,半道召为吏部右侍郎。会苏、松诸府旱潦相继,而江、淮北河水大溢,漂没田庐人畜无算。孟春仿汉魏相条奏八事,帝嘉纳焉。寻进左侍郎。尚书乔宇罢,代署部事。

先是,“大礼”议起。孟春在云南闻之,上疏言:

臣阅邸报,见进士屈儒奏中请尊圣父为“皇叔考兴献大王”,圣母为“皇叔母兴献大王妃”。得旨下部,知犹未奉俞命也。

臣惟前世帝王,自旁支入奉大统,推尊本生,得失之迹具载史册。宣帝不敢加号于史皇孙,光武不敢加号于南顿君,晋元帝不敢加号于恭王,抑情守礼。宋司马光所谓当时归美,后世颂圣者也。哀、安、桓、灵乃追尊其父祖,犯义侵礼。司马光所谓取讥当时,见非后世者也。《仪礼·丧服》:“为人后者”《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传曰:“何以期也?不二斩也”,“重大宗者,降其小宗也”。夫父母,天下莫隆焉。至继大宗则杀其服,而移于所后之亲,盖名之不可以二也。为人后者为之子,不敢复顾私亲。圣人制礼,尊无二上,若恭敬之心分于彼,则不得专于此故也。

今者廷臣详议,事狱未决,岂非皇叔考之称有未当者乎?抑臣愚亦不能无疑。《礼》,生曰“父母”,死曰“考妣”,有“世父母”、“叔父母”之文,而无世叔考、世叔妣之说。今欲称兴献王为皇叔考,古典何据?宋英宗时有请加濮王皇伯考者,宋敏求力斥其谬。然则皇叔考之称,岂可加于兴献王乎?即称皇叔父,于义亦未安也。经书称伯父、叔父皆生时相呼,及其既殁,从无通亲属冠于爵位之上者。然则皇叔父之称,其可复加先朝已谥之亲王乎?臣伏睹前诏,陛下称先皇帝为皇兄,诚于献王称皇叔,如宋王珪、司马光所云,亦已惬矣。而议者或不然,何也?天下者,太祖之天下也。自太祖传至孝宗,孝宗传之先皇帝,特简陛下,授之大业。献王虽陛下天性至亲,然而所以光临九重,富有四海,子子孙孙万世南面者,皆先皇帝之德,孝宗之所贻也。臣故愿以汉宣、光武、晋元三帝为法,若非古之名,不正之号,非臣所愿于陛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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