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第四十六 - 管子 - 管仲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夫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百官识,非惠也,刑罚必也。
故君臣共道则乱,专授则失。
夫国有四亡:令求不出谓之灭,出而道留谓之拥,下情求不上通谓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故夫灭、侵、塞、拥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
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今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矣。
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
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木矣。
比周以相为匿,是忘主死交,以进其誉。
故交众者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是以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十至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百虑其家,不一图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