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第42章 - 锦绣中华 - 向唯达
第二卷第42章
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人在内国诉讼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外国人能否有按照一定的条件在受理诉讼的国家起诉或应诉的资格。目前大多数国家在确定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方面都对外国人采取国民待遇原则,当然是以互惠和对等原则作为补充。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
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含义。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法院所作的民事判决,承认其在内国具有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
(2)条件。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基本上不直接规定符合承认与执行的条件,而是规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一般来说,如果不属于以下情形,外国判决将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一,做出判决的法院地国与执行地国不存在条约或互惠;第二,依照执行地国法律或该国参加的公约,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外国法院判决违反了执行国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第四,判决因欺诈而取得;第五,被执行人未得到或未及时得到出庭通知,从而没有充分的时间为自己辩护;第六,判决尚未生效或已失效;第七,对同一标的,执行地国法院已做出判决,或已承认和执行第三国法院做出的判决。
(3)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主要有:
执行令程序,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确认不存在拒绝执行的情形,法院颁发执行令予以执行;
登记程序,法院根据条约履行一定的登记程序,依照国内判决的程序执行;重新起诉程序,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以外国判决为证据,在执行地国法院重新起诉,而后由法院做出新的判决并执行。
(二)通过商事仲裁方式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及种类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前签订的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性质的争议提交临时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在争议发生之后,临时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机构仲裁又称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际商事仲裁还可分为友谊仲裁和依法仲裁。友谊仲裁是指当事人协商不依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的仲裁。依法仲裁则要求仲裁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做出裁决。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