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第149章 - 锦绣中华 - 向唯达
五、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开展直销监管工作。一是积极协助审批,严把直销企业市场准入关。按照条例规定,在审批许可阶段,商务部必须征求总局意见。截至2007年2月,总局收到商务部征求意见函,涉及企业45家。收到来函后,总局,直销监管局与企业注册地和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局联系,调查核实。截至2007年3月,商务部已批准直销企业19家,包括雅芳、如新、玫琳凯、安利、完美等14家外资企业和中脉、新时代、康力等5家内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总局与商务部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沟通机制。总局与商务部建立了以对审批工作负责为原则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建章立制,保证直销监管及时到位。总局于去年下发了《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从企业登记、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招募、培训、考试、产品销售、直销企业计酬制度、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退换货监督管理等八个方面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在商务部批准直销企业后,总局及时转发了商务部关于批准直销企业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监管。三是组织开发规范直销禁止传销信息系统。先后组织了对13家直销企业信息报备人员的培训工作。四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通过走访、约见企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基本精神;要求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店铺、服务网点等部门的管理,加强对直销培训员、直销员业务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招募、计酬、培训、退换货等环节的有效控制;提醒企业在没有得到直销许可之前,不得擅自开展直销活动,防止公司个别部门或人员的私下运作,败坏公司的声誉,产生不良记录。2006年以来,总局先后接待雅芳、安利、美国(中国)商会、美国犹他州政府等来访,向他们介绍了我们开展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情况,要求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